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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、第九誡闡釋

空中聖經學院 / 賴建國

申命記二十四章提到對八、第九誡的解釋,1到7節解釋十誡的第八誡-不可偷盜, 8到22節解釋十誡的第九誡-不可以作假見證,陷害別人名譽的神聖。關於離婚,若是妻子做了不合宜的醜事,可以合法離婚,需正式將離婚證書交給對方,讓對方可自由結婚,免得成了犯淫亂的人。這段經文的基本精神,是警戒世人,不應把婚姻當作兒戲,隨意嫁娶。另外,要求窮人還債時,不可把他日常使用的磨石拿走,以免對方無法磨麥子,生活無以為繼。也不可為謀取個人利益,拐帶綁架弟兄,因為這等同於偷盜一個人的生命,是神所嚴厲禁止的。第8節提到,在大痲瘋的災病上,要按照利未人所指教的,留意遵行。申命記對人性表達相當程度的重視,因為我們是用上帝的形像所造,也要用同樣態度對待他人。

影片上架日期: 2017年8月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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